前言
网络支付结算类刑事案件中,罪名定性直接决定刑罚轻重。非法经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一旦定性错误,当事人将面临远超实际行为的严厉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因平台辅助工作被指控重罪,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以犯罪构成精准拆解、证据缺口严密论证为核心,成功实现重罪变更为轻罪的关键突破,最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成为网络犯罪罪名变更辩护的典型范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受他人安排,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客服接待、收款码置顶等基础辅助工作。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结合涉案金额与情节,法定预判刑期为三年以上实刑,面临长期监禁风险。当事人家属紧急委托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开展全程辩护。
律师团队介绍
主办律师:夏茂珍
执业机构: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职务:刑事律师团队主管
执业证号:16101201811051620

专业擅长: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营性类犯罪、暴力犯罪、D品犯罪及网络型犯罪辩护,专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执业履历:执业以来承办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力较高的刑事案件,曾代理涉案金额达 10 亿元的票据犯罪案件、某航空公司暴力威胁飞行安全罪案等标杆性案件;倡导精细化辩护,团队成员具备检察系统、财税专业背景,熟悉刑事办案全流程与证据审查规则,累计成功为上百起案件当事人争取无罪、缓刑等从宽结果。
联系方式:【电话】17809294253、【微信】vxxsls
辩护意见(核心:罪名变更,重罪转轻罪)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严格对照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构成要件,全面梳理全案证据,精准指出本案重罪不成立、轻罪定性准确的核心理由,形成不可逆的辩护逻辑:
一、当事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存在关键证据缺口
·主观要件不满足非法经营罪要求具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直接故意。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无证据证明其与平台主犯存在共谋,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平台核心犯罪模式仍积极参与。
·客观要件不满足当事人未实施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实行行为,未参与平台搭建、运营决策、资金管控、利润分配,仅提供劳务性辅助工作,不属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的核心环节。
·关键证据缺口
1.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与主犯存在非法经营共同故意;
2.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参与平台资金支配与利益分成;
3.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实行行为。
二、当事人仅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当事人主观上仅明知平台可能涉嫌网络违法犯罪,客观上提供客服、收款码置顶等辅助支持,未参与核心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轻罪定罪。
三、当事人具备多项从宽情节,应适用缓刑
系从犯,作用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将原指控的非法经营罪(重罪)依法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轻罪),并综合从宽情节作出判决:当事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当事人免除实刑监禁,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成功回归正常生活。


案例总结
本案最大辩护亮点与核心价值:在涉案金额巨大、指控罪名较重的情况下,通过精准法律适用与证据审查,实现重罪变更为轻罪的突破性辩护效果。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凭借对网络犯罪、经营性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度把握,精准锁定证据缺口,严格区分重罪与轻罪边界,成功扭转案件走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业普法提示
1. 第四方支付、资金结算类业务必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极易构成非法经营罪,量刑远重于帮信罪。
2. 为非法网络平台提供客服、推广、收款码操作等辅助工作,即使未参与核心运营,也可能涉嫌帮信罪,务必警惕务工、兼职中的刑事风险。
3. 涉网络金融类刑事案件,罪名定性是辩护第一关键,重罪与轻罪的刑期差距巨大,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是实现罪名变更、量刑优化的核心保障。
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专注网络犯罪、经营性犯罪重罪变轻罪、无罪、缓刑辩护,擅长精准拆解犯罪构成、锁定证据缺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精细化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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